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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可以使用高压水枪等驱逐性警械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碰瓷儿”也是花样百出。如今,暴力袭警、阻碍执行公务等都玩出了碰瓷界的新高度,至于结果.....

袭警+倒打一耙后的剧情反转,法院强势宣告:驳回,不赔!!

事情是这样的,浙江一民警持传唤证对违法嫌疑人方某进行传唤时,方拒绝接受传唤并跟父母扭成一股绳,以推、拉等方式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致民警受伤。在民警将其带往公安机关途中再次袭击民警,口头警告无果后,民警使用随身携带的警用催泪喷射器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

之后,警察就“摊上事儿了”!!!方某在法院判其犯罪后,向上级法院申请国家赔偿!理由是,警察在传唤过程中使用催泪喷射器超过了必要限度。

这年头,袭警不稀奇,倒打一耙的真是少见。谁是谁非,不是任何人一张嘴下定论,法律说了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这不,暴力袭警被喷辣椒水向公安机关要国家赔偿,浙江高院以“执行民警使用警用喷射器制止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不存在违法使用警械的情形,袭警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由,直接驳回,不赔!!

真相面前不是谁惨谁有理,法律说了算!

作为执法第一线的公职人员,警察不可避免的成为与民众打交道最频繁的人。因为工作的性质,在执法的过程中让民众是“又爱又恨”,也往往容易“受制于人”,成为民众排解怨气的最直接对象。

虽说不上忍气吞声,但也是习惯性的面对“刁民”时束手束脚,“被袭警”更是家常便饭,警察的委屈无处可诉...警察作为执法主体,本身有着维护法律威严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等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上不难看出,不管是阻碍执行职务、阻碍执行公务,或者暴力袭警等,国家法律都有明确的处罚条例。


还抱有警察“暴力抗警过程法规受限不能采取极端手段”侥幸心理的人醒醒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媒体或者社会舆论面前扮演“弱者”的手段已不堪一击,不要让法律把最后的一块“遮羞布”都给扯掉!

包括今年两会上,最高法的报告中提到的“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和“朱振彪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案”,都体现了最高审判机关对于那些直接影响社会风气、万众关注的个案的重视,两案及时回应了民间的焦虑,纠正了之前司法实践中的某种苗头——“谁惨谁有理”“死了人总得有人赔偿”。

还是那句话,正义或许会迟到,但却从不缺席!你的委屈,法律会为你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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